中国特色民族理论概况(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共有五十六个民族,为了全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实行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的,根据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实行不同于其它行政区域的制度,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这自治权是在全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下,由中央政府授权的,不是自有的权利。

我国最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是内蒙古自治区,是在1947年设立的,从1955年至1965年又先后设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至今共设立了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自治县和157l民族乡。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同同级的全国其它行政区域,享有一定自治权,这是根据本民族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的,自治区的制度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制度报上级政府批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均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本民族公民担任。

在少数民族区域实行的自治制度还享有变通行政权,即中央政策若有不适用于民族自治区域的,报中央批准可暂缓执行或暂停执行,另可制定适用于民族的变通政策。

另外还享有财政经济自主权,即中央对实行民族自治区域的少数民族实行财政倾斜和补助政策。

文化和语言文字自主权,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可实行本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文化制度。

另外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干部任用优先权,即同等条件下,首先录用他们,甚至放宽条件。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独具中国特色,是为了中华民族共同发展和进步,共创全民族和谐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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